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2005)民一它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站关键词:湘能卓信项目管理,全过程咨询,湖南长沙工程造价咨询,PPP项目咨询,湖南长沙BIM项目咨询,工程造价公司
友情链接: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查询系统
版权所有:湘能卓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康园大厦12楼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 湘ICP备17015480号-1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1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