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3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配合我省新消耗量标准的贯彻执行,统一和加强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二月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统一和加强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实施。
县以上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第五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和动态基价及半成品价格统一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
动态基价所包括的材料(不含半成品)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由各市、州造价站按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在发布的7日前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发布执行。原则上逢双月发布一次;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布。
第六条 材料预算价格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七条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第八条 场外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场外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
场外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场外运输损耗按本办法附表的材料运输损耗率标准计算。
第九条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采购及保管费率。
采购保管费的费率标准:建筑安装材料为2.5%;金属构件成品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及设备为1%。
第十条 凡对建筑材料、构件进行一般鉴定、检查;对新结构、新材料进行试验,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等费用发生时按有关标准另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是指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产品合格以上等级的材料预算价格。
第十二条 包工包料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工地按实物实数拨交的部分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中采保费的50%归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订货,由施工单位在供货点提货的材料,其采保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材料预算价格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编制和发布材料预算价格时,一定要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力求准确、公正、及时。
第十四条 各地区要注意充分积累资料,建立材料价格信息系统,大力推广电子计算机在材料预算价格管理中的应用。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之间要紧密联系,充分发挥造价管理的优势,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强化网络功能,充分发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价格信息枢纽中心的作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二个月后执行,原有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场外运输 |
备 注 |
1 |
楠竹 |
1 |
|
2 |
粘土砖、粘土瓦、保温砖 |
3 |
|
3 |
耐火砖 |
2 |
|
4 |
水泥石棉制品 |
1 |
|
5 |
河砂、炉矿渣、石屑 |
3 |
|
6 |
碎(卵)石、方整石、蛭石、珍珠岩、骨料 |
2 |
|
7 |
毛石、片石、米石子 |
1 |
|
8 |
石膏、耐火泥、土、煤 |
1 |
|
9 |
袋装水泥、袋装精灰、粉类、灰类、砂类 |
1 |
|
10 |
散装水泥 |
3 |
|
11 |
石墨制品 |
2 |
|
1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4 |
|
13 |
生石灰 |
6 |
|
14 |
砼管、水泥电杆 |
1 |
|
15 |
石类、砼类(面砖、面板) |
1 |
|
16 |
石膏板、石棉板 |
2 |
|
17 |
烧碱、电石 |
0.5 |
|
18 |
预应力空心板 |
4 |
外购件 |
19 |
其他预制(预应力)钢筋砼板 |
2 |
外购件 |
20 |
非预应力空心板 |
1.5 |
外购件 |
21 |
其他非预应力钢筋砼板 |
1 |
外购件 |
22 |
预制全装配大板 |
1 |
外购件 |
23 |
预制钢筋砼檩条、支撑、薄壁构件 |
3 |
外购件 |
24 |
块状沥青 |
1 |
|
25 |
桶状沥青 |
3 |
|
26 |
陶瓷、瓷管、卫生瓷器、瓷制品、陶瓷面砖(板) |
2 |
|
27 |
有机玻璃制品 |
2 |
|
28 |
成套灯具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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