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18〕4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因国家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湘建价〔2004〕438号)的相关费用标准及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等文件执行。其中,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建筑、装饰工程按照160号文附录K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中的建筑工程计取相关费用;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照160号文附录K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中的安装工程计取相关费用;160号文附录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中的第2.4.5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由3.18%调至3.15%。原《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中的计费程序表作废。
二、删去《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下册—《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册说明第七条“本定额相应的安装项目执行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基价表》相关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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